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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南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3月15日    

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南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及所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贵南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

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5

 

贵南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贵南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南办发〔201910号)和《中共贵南县委贵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委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移民安置局、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三江源自然保护地贵南县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

(三)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贯彻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相关措施。

(六)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九)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权限内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管理上级部门发证的矿业权,负责完成全县砂石黏土配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矿产规划的编制和利用工作。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组织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案件。

(十三)承担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编制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规划和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汇总、上报及兑现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工作。

(十五)负责县域内水资源总量调查,水资源总量的区域确定、水质状况及水量确权。

(十六)负责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审核、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对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勘验、监督检查,处理临时征占用以及永久性征占用的有关事宜。

(十七)负责加强管辖区域内的天然草地各种类型资源进行普查、产草量测定,依据天然草场产草量测定报告开展划区轮牧休牧、超载牲畜核减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负责加强天然草场、可利用草场的确权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管理。

(十九)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技术论证、实施评估、宣传咨询等工作;组织总规、控规等局部调整、论证及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村的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控规的维护及更新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无控规覆盖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论证和按规划程序报批;负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总平面图公布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林业和草原工作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建议。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二十一)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管护。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性计划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原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利用。

(二十三)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地建设规划和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生态影响的审核,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四)负责全县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统计、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监督、管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二十五)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组织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六)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聘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七)实施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措施。依据国家关于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草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承担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草原合法权益的责任。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八)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三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检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保护建设预算内投资、上级财政性资产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省州县级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省、州在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和州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顶层设计和县委、县政府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制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加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组织实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示范省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在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内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森林公安局的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保持不变。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