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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农牧和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01日    

贵南县农牧和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7号)和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6〕16号),设立贵南县农牧和科技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

1兽药经营许可核发的职责。

2临时占用草场不足10公顷的审批的职责。

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职责。

4国有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的职责。

5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含青海湖)核发的职责。

6上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职责。

7上路拖拉机安全检验的职责。

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的职责。

9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的职责。

10动物饲养场、屠宰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等单位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的职责。

11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核发的职责。

12动物诊疗许可审批的职责。

1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核发的职责。

14、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活动的审批。

3、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6、草原使用权流转审批。

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8、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9、国家、省、州、县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的职责划入县农牧和科技局

2、将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的草原、耕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加强对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职责。

4、加强农牧业投入品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加强县政府“菜篮子”工程管理工作。

6、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农牧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全县农牧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建议。

(二)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管理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参与拟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畜产品品牌注册及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含胚胎、冻精)、农药、兽药、农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工作。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以及渔政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农牧业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主管动植物防疫工作,承担组织动植物疫情的扑灭和控制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六)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

(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牧)滩涂与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八)拟订农牧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九)拟订农牧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负责国家、省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促进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指导科技中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工作。

(十一)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等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应用示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十二)编制科学事业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十三)负责协调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相关工作。

(十四)协调开展科技创新,指导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

(十五)提出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开展科技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牧和科技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农牧项目衔接工作;制定农牧科研、技术推广和科技培训发展规划。

(二)畜牧兽医办公室(渔政)。

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生鲜乳生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种畜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禽品种、畜产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畜种改良和品种培育;组织指导拟订兽医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药质检、兽药残留监控及兽用医疗器械管理;拟订实施和监督动物防疫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开展动物疫情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和监督体系、动物疫病诊断和控制体系、兽药监察体系及技术服务体系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调处渔业纠纷,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拟订渔业水鱼管理办法及水域渔业资源总体开发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实施;督察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运销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对捕捞人员和渔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法规培训;对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进行监测和监控。

(三)草原办公室。

贯彻落实《草原法》及配套法规;拟订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饲草料产业发展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推行保护、培育、改良和建设草原的技术措施,负责防灾、抗灾、保畜的基地建设;负责牧草种籽繁育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重大政策的落实;承担组织草原资源、草地建设利用、草地生态治理和保护工作;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生态的检测预警工作;指导草原服务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协调草原鼠虫害防治及防灾抗灾保畜工作;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农业办公室(农机、菜篮子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布局;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农业植物区域内检疫工作;组织协调、监督重点农业基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种植业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收集、整理、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负责农业生产统计及农业经济运行状态分析;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承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及资产和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牧区经济收支统计和对农牧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监测;拟订“菜篮子”产品发展扶持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菜篮子”工程产品基地、市场流通、冷链加工、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负责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农产品供应情况,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并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承担县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科技办公室。

协助县科协落实各项工作;负责制订农牧科研、教育、技术推广普及和科技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的落实,组织重大科研和科学技术推广项目的选择及实施;开展农牧业宣传和农牧民实用技术、科技、科学常识、生产技能等各类农牧民培训工作;负责新能源推广工作;负责科普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系统的科教兴农活动;负责组织农业科技交流与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和农作物新品推广工作。指导农牧业信息系统建设;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本县级财政“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发展基金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负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四、人员编制

县农牧和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牧和科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牧和科技负责农畜产品的生产,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农畜产品的流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畜产品的价格监控。

2、县农牧和科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发展和改革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县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