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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7号)和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6〕16号),设立贵南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的职责。

2、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核的职责。

3、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的职责。

4、在林区加工经营木材许可的职责。

5、国家、省、州县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林权登记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生态保护、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2、加强大气、土壤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职责。

3、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职责。

4、加强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环境保护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本地区环境保护、林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管河湖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纠纷。

(三)依照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进行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承担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提出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荒漠化防治保护等工作。协调指导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监督生物科技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并负责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依法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管理林业资金和林业国有资产,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十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各类公益林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封沙育林(草)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木材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十五)组织、协调和指导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

(十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按照权限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沙漠公园、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九)组织协调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林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职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森林公安局为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直属的副科级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指挥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专项斗争;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和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查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森林违法案件,同时业务上受县公安局指挥。

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